2012年4月27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在异议案件中新认定的39件驰名商标,箭牌的“益达”商标位列其中,被商标局成功认定为使用在“非医用口香糖”产品上的驰名商标。该认定将使“益达”品牌在范围内得到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;同时为箭牌打击针对“益达”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;对于提升公司品牌形象、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。
“益达”被认定为驰名商标,使“益达”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于第30类的部分指定商品上,还扩大到了该商标核准注册商品以外的其它相关类别商品上,从而防止他人将“益达”或与之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;杜绝了以登记和使用企业名称的方式“傍”的不正当竞争现象;在打击商标侵权的法律行动中(如工商投诉),侵犯驰名商标的案件将更容易被行政机关受理,并可减轻箭牌关于商标度的举证责任;在侵犯“益达”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,驰名商标将取得更高的赔偿;在防止他人抢注带有“益达”驰名商标字样的域名方面,可以减轻箭牌在域名争议中关于商标度和抢注人恶意的举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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